《意见》规定,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在诸暨市且完成备案程序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到资本1%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
《意见》规定,在诸暨市注册且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诸暨市企业,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除经营创业投资业务外,创业投资企业还可经营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业务。为防范市场风险,《意见》规定,凡有市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的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同时,不得涉足担保、房地产、二级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和外汇投资业务。
此外,市政府还对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和配套奖励。